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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5 18:27:49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 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赵坚等 22 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原浙江金利华电气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4903064X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nlihua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捉马西大街北一环路 9 号 314-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勇做电力先锋,争创一流品
牌。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绝缘子(包括玻璃绝缘子、陶瓷绝缘子和复合绝缘子)、高低压电器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电力金具器材的生产、销售,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影视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会展会务服务,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体育交流活动,工艺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经营文化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 4,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股东为赵坚等 22 名自然人,公司发起人股东以各自持有的浙江金利华电气有限公司之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发起人股权结构明细列表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注册资本(%)
1 赵 坚 27,670,894 61.49
2 赵 康 10,494,896 23.32
3 丁 静 1,670,275 3.71
4 王雨仙 1,670,275 3.71
5 赵晓红 807,300 1.79
6 吴翔燕 417,569 0.93
7 陶依清 278,379 0.62
8 纪方飞 278,379 0.62
9 卢锐飞 278,379 0.62
10 楼福珍 278,379 0.62
11 潘伟良 139,190 0.31
12 唐 嘉 139,190 0.31
13 赵惠云 139,190 0.31
14 金林生 139,190 0.31
15 韦跃生 111,352 0.25
16 蒋国姣 111,352 0.25
17 杜时浩 111,352 0.25
18 邢黎明 97,433 0.22

19 郑 莹 69,595 0.15
20 胡丽娜 69,595 0.15
21 翁永华 13,919 0.03
22 季 旭 13,919 0.03
总股本合计 45,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7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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