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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25 18:19:35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13 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均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5 元/股。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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