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知日新:容知日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8:18:30
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5-022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换届选举董事会人数变化,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及与“监事”相关的表述。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7,427,35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427,35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7,427,35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
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起 12 个月
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
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
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