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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7:45:23

证券代码:603888 证券简称:新华网 公告编号:2025-022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投资新华网智芯
(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人民币 600 万元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
准。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
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新华网”)全资子公司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与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君金控”)、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铭烁芯科”)共同投资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于近日签署了《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6,310 万元,创业投资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 600 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本次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事项已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837672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真
注册资本:23,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5 年 0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 172 号主楼 2105 室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8.91304%;国泰君安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8696%。
关联关系:国君金控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君金控总资产 23,500.63 万元,净
资产 22,978.44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8.26 万元,净利润 1,285.38 万元。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国君金控总资产 23,653.58 万元,净资产 23,130.53
万元,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 4.59 万元,净利润 152.09 万元。
经查询,国君金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1、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华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W2M4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芮宁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7 年 08 月 07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 16 号 47 幢三层 306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财务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创业投资总资产 12,763.20 万元,净
资产 12,175.76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88.80 万元。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创业投资总资产 12,600.82 万元,净资产 12,075.75 万元,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 0 万元,净利润-100.01 万元。
经查询,创业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扬州铭烁芯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MAEDXUFCXL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扬州曜启芯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2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 年 03 月 10 日
主要经营场所: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 195 号花
都汇商务中心 6 号楼 262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盛瑾薇持股 42.3729%,陆雨春持股 29.6610%,扬州曜启芯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5.2542%,韩炯持股 12.7119%。
关联关系:铭烁芯科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与本公司及创业投资不构成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财务数据:铭烁芯科成立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成立时间较短,尚无最近一
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经查询,铭烁芯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新华网智芯(南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EDUP2K2G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5、主要经营场所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街道宏兴路 9 号能达大厦617 室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7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期限。
8、规模及出资情况: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6,31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已实缴人民币 5,310 万元,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万元)
国泰君安金控投资 普通合伙人 1,000 货币 2025 年 5 月 30 日
(上海)有限公司 (不含当日)前
新华网创业投资有 有限合伙人 600 货币 2025 年 4 月 1 日
限公司 (不含当日)前
扬州铭烁芯科股权 2025 年 4 月 1 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4,710 货币 (不含当日)前
合伙)
合计 6,31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投资
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合伙企业的投资随投资项目结束而收回,并完成分配及资金清算,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将已收回的投资进行再投资。
(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及退出所得(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股息、红利、预分配现金、转让所得、退出所得、清算所得等)在扣除合伙企业就投资项目发生的费用后,按如下方式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1)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
(2)如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基础收益分配,基础收益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年化 8%计算。
(3)基础收益分配后如有剩余,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该剩余部分提取2.5%的业绩报酬,2.5%作为超额服务费支付给合伙企业委托的服务机构,95%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亏损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承担。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国泰君安金控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②完成投资项目的退出;
③决定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应本着追求合伙企业及其有限合伙人良好投资管理回报的原则,组织投资管理条款的谈判,取得投资回报等;
(2)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3)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4)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或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律要求的期间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反映合伙企业所进行交易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并聘任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定期或者相关专业报告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6)法律或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入伙与退伙
1、本合伙企业设立后,不再接受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普通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原合伙人与新入伙合伙人共同签署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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