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7:35:32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5-047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 24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3,08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084,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7 月 1 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 158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84,00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 2023年5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 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17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3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3-046)。
4、 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6月10日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50)。
5、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实际向 15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043 万股。
7、 2024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 159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4,172,000 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000 股,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158 人。
9、 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1),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
担保的要求。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
登记确认书》,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000 股,已全部过户
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予以注销。
10、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 158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数量为 3,084,000 股。上述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国浩律师出具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
成就之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 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日期 登记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 授予激励对
(元/股) 量(万股) 象人数(人)
首次授予 2023 年 6 月 12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9.21 1,043 159
注: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剩余的预留权益已失效。
(三) 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批次 上市流通日期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人 剩余未解锁股
(股) 数(人) 票数量(股)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6,168,000 注
2024 年 7 月 1 日 4,172,000 159
个解除限售期
注:本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90,000 股办理回购注销,剩余未解锁
股票数量减少 90,000 股至 6,168,000 股,剩余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158 人。
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6 月 29 日届满。
(二)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2022 年净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