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16:45:41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9
第一节 董事......19
第二节 董事会......21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1
第二节 利润分配......32
第三节 内部审计......3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 则 ...... 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并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740874635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848,337 股,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glv Environ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
邮政编码:230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496,09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建设“生态中国、美丽城乡”为使命,为客
户提供集环卫投资运营管理和装备制造于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致力成为世界一流的环境治理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打捞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园艺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大数据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电气安装服务;报废机动车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各发起人以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截止 2019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扣除专项储备 1,461,990.17 元后的净资产 310,457,882.06,按 1:0.2436 的比
例折成公司的股份总额 7,563.202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部分转为公司的资
本公积金。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于晓霞 22,812,794 30.1629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2 于晓娟 17,109,596 22.6222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3 于洪波 17,109,596 22.6222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4 王传华 2,900,000 3.8344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合肥劲旅环境投资
5 合伙企业(有限合 6,250,000 8.2637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伙)
海通兴泰(安徽)
6 新兴产业投资基金 3,601,562 4.7620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有限合伙)
合肥国耀伟业创业
7 投资合伙企业(有 2,968,014 3.9243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限合伙)
8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 2,160,000 2.8559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公司
9 安徽国元种子创业 720,461 0.9526 净资产折股 2019.11.1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 计 75,632,023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496,097 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
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