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4 19:34:2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除了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之外,独立董事提名人还应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同时在三家以上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
(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社会组织担任职务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达不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且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任职期间,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或者出现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情形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中所列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三)项职权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或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