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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19:24:45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5-048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6 月 24 日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议案》。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及《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董事〔2024〕83 号)
等要求,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正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股东、公司、债权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股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 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以 公司经湖南省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以
湘股改字(1993)第 12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湘股改字(1993)第 12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
式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知》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在湖 码:91430000185034687R。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034687R。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湖南发展集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湖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UNAN DEVE 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unan Ener
LOPMENT GROUP CO.,LTD. gy Group 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
路三段 142 号光大发展大厦 2708。 路三段 142 号光大发展大厦 2708,邮政编码:
41001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产权 第十一条 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产
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体制 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体机制,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制机制,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 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董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策,以上会议不得 事会会议的决策,以上会议不得混开、套开。混开、套开。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
称“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 称“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协商作用。公司通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协商作用。公司工过职代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公司工会是职代 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 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公司为此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公司为此提供必要条 提供必要条件。
件。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三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4,158,28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4,158,282 股, 464,158,28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464,158,282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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