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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6-24 19:25:01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二)注重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四)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意见的原则。
二、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遵循《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立足能源行业特性,综合考量公司战略规划、盈利能力及股东回报诉求,同时紧密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及现金流状况,科学平衡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性安排,构建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持续稳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情况下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能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百分之三十的,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的未分配利润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以及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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