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磁材: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4 19:08:12
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
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
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财务审
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调查相关事项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审计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明确指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的事项进行整顿改正。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