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4 18:34:09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会成
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办事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任务等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控制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控评价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子企业的负责人等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三)工程项目审计: 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信息系统审计: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业务流程的合理有效性、信息系统运行的经济性所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下属各子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
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调查:针对公司违纪以及舞弊事件的调查,也包含对资金、资产等的监督。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或公司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能,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如下权限:
(一)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批准后执行;
(二)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三)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下属各子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特定事项开展内部审计与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委派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参加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被审计对象对其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盘点被审对象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企业)或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经同意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
(一)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二)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