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4 18:19:56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分、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信披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如下信息: (简称“特
定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特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规章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在相关特定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特定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利用相关特定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承诺人:
? ?年 月 日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项类型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
与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