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4 18:19:4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或财
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十)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一)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
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