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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6-24 18:05:51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障。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分配周期
1、分配形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分配比例: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四、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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