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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方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24 17:56:5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5】02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机构”)作为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方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问询函所提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益方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
年报显示,2024 年公司实现部分技术授权和技术合作收入,对外授权产品
贝福替尼、格索雷塞上市后销售亦带来部分销售提成收益,全年营业收入为16,879.04万元,营业成本为392.39万元,归母净利润为-24,020.38万元。此外,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为 16,534.16 万元,毛利率披露为不适用。请公司:(1)区分产品、项目列示本期技术授权和技术合作收入、销售提成收益等收入的具体构成,并结合上述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说明本期营业成本的构成、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以及毛利率披露为不适用的原因。(3)分别说明贝福替尼、格索雷塞自对外授权以来已触发的里程碑事项、付款节点、付款期限和实际支付进度,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如是,请说明逾期金额、逾期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分别说明贝福替尼、格索雷塞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竞品销售情况和竞争优劣势等,并结合公司就该两款产品与被授权方签署的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里程碑节点、销售提成费率等,合理测算未来两年内公司预计可收到的里程碑款、销售提成等金额,说明是否存在收入规模下降
或持续较小的风险,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经营业绩的措施。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区分产品、项目列示本期技术授权和技术合作收入、销售提成收益等收入的具体构成,并结合上述收入的确认时点及依据,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收入的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客户 产 项 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依据 2024年度营业收入
品 目
1、许可产品2L
NSCLC于2024年
格 研 11 月获得 国家药 国家药品监督局颁发
索 发 监局附条件批准 的格索雷塞片药品注
正大天晴 雷 里 上市。 册证书(证书编号: 15,094.34
药业集团 塞 程 2、许可产品2L 2024S02642)。
股份有限 碑 NSCLC MAH于
公司 2024年 11月转移
(以下简 完成。
称“正大 1、正大天晴提供的《
天晴”) 格 销 根据正大天晴提 特许权使用费报告》
索 售 供的 2024年度格 。 146.84
雷 提 索雷塞销售收入 2、经正大天晴确认的
塞 成 确认销售提成 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
函证。
贝达药业 1、贝达药业提供的销
股份有限 贝 销 根据贝达药业提 售收入情况说明。
公司 福 售 供的 2024年度贝 2、经贝达药业确认的
(以下简 替 提 福替尼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 1,637.86
称“贝达 尼 成 确认销售提成 函证。
药业”) 3、与贝达药业的访谈
记录。
合计 - - - - 16,879.04
2、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对于技术授权和技术合作收入,本公司与客户订立合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由于该项知识产权许可在合同中可单独识别,且客户能够从该知识产权许可与其自身已拥有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因此,技术授权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公司于合同开始日评估技术授权是否是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本公司将因向客户转让知识产权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交易价格,并根据合同条款,结合以往的商业惯例予以确定。
本公司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确定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同时满足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本公司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且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三项条件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部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包含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同条款,构成可变对价,本公司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本公司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3、公司2024年的产品授权和销售提成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1)根据公司与正大天晴签订的《许可与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授予正大天晴在协议期限内对益方生物知识产权D-1553的独占许可,以使得正大天晴有权在许可区域的许可领域内对许可产品及许可化合物进行独占性的开发、注册、生产和商业化(许可区域:仅为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公司首付款、研发里程碑许可产品2L NSCLC获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市及许可产品2L NSCLC MAH转移完成共计款项16,000.00万元(含税)。公司确认正大天晴研发里程碑收入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许可产品2L NSCLC于2024年11月获得国家药监局附条件批准上市,许可产品2L NSCLC MAH于2024年11月转移完成,正大天晴于2024年11月取得国家药品监督局颁发的格索雷塞片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4S02642)。因此,公司于2024年11月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作为研发里程碑收入确认时点。
(2)根据公司与正大天晴签订的《许可与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根据格索雷塞上市后年净销售额按比例收取提成费。公司确认正大天晴销售提成
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公司按照正大天晴提供的2024年度格索
雷塞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提成。
(3)根据公司与贝达药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根据贝福替尼上市后年净销售额按比例收取提成费。公司确认贝达药业销售提成属于某
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公司按照贝达药业提供的2024年度贝福替尼销
售收入确认销售提成。
综上,公司2024年的产品授权和销售提成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
(二)说明本期营业成本的构成、形成原因及确认依据,以及毛利率披露为不适用的原因
单位:万元
营业成本构成项目 营业成本形成原因 营业成本确认依据 2024年度营业成本
根据贝达药业提供的
技术授权费 基于双方的技术许可 2024年度贝福替尼销 392.39
协议支付的许可费用 售收入,按2%确认
技术授权费
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成本主要为向 D 公司支付的技术许可费,为贝福替尼产
品相关的成本。公司在 2023 年关注到 D 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可以为贝福替尼产品提供加强的技术壁垒,节约公司的再研发成本,有利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24 年公司与 D 公司进行接洽,双方达成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向D 公司支付技术入门费 1,000 万元,计入研发费用;并根据贝福替尼年净销售额的 2%支付技术许可费,计入营业成本。由于技术许可在行业内较为普遍,且协议约定的技术入门费及技术许可费率相对较低,因此不会对公司产品及收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研发里程碑收入,该收入为一次性收入,导
致各年度营业收入波动较大,各期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毛利率披露为不适用。

(三)分别说明贝福替尼、格索雷塞自对外授权以来已触发的里程碑事项、付款节点、付款期限和实际支付进度,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情形,如是,请说明逾期金额、逾期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单位:万元
截至
截至2024年12 截至2024 截至2024 2024年
序 客户 里程碑事项 付款节点 付款期限 月31日累计确 年12月31 年12月31 12月31 账 是否 逾期金 期后付
号 认金额 日实际付 日应收账 日已计 龄 逾期 额 款金额
款进度 款余额 提的坏
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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