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4 17:19:36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如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重要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事项,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秘办联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
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审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并说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
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董秘办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公司董秘办的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之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五)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