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17:19:52
证券代码:603312 证券简称:西典新能 公告编号:2025-042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
位法有效衔接,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
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新增条款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
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
额。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
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
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
/ 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
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
务。
公司发行股份募足股款后,应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