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昌: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9:23:32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加速推进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人工智能眼镜的战略布局,重点构建新一代专业领域测试测量仪器仪表应用新生态。通过建立核心团队与企业发展成果深度绑定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骨干员工积极性,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深度感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感测”)拟与深圳市华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眸企业”)、深圳市华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深圳市深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深度感测以自有资金方式出资7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袁剑敏先生为华眸企业、华境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建云先生为华眸企业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眸企业、华境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袁剑敏先生、胡建云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华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M8M0E0J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4、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剑敏
5、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厂区厂房五九层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袁剑敏 110 73.33%
胡建云 20 13.33%
宋亮华 10 6.67%
解危夷 10 6.67%
合计 150 100.00%
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袁剑敏先生为华眸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建云先生为华眸企业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眸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10、其他说明:华眸企业为公司骨干员工刚成立的合伙企业,暂无相关财务数据。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深圳市华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LGNNC6J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成立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4、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剑敏
5、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路中运泰科技工业厂区厂房五三层
7、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袁剑敏 80 53.33%
杨永昌 70 46.67%
合计 150 100.00%
9、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袁剑敏先生为华境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华境企业为公司关联方。
10、其他说明:华境企业为公司骨干员工刚成立的合伙企业,暂无相关财务数据。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拟设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各出资方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二)新设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深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坳下社区坳下村 128 号金田工业区 A
栋 602
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5G 通信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游艺娱乐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1 深圳深度感测技术有限公司 700 70.00%
2 深圳市华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 15.00%
3 深圳市华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 15.00%
合计 1,000 100%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交易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各方均以货币出资,根据持股比例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深度感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深圳市华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深圳市华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以下简称“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深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并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新设公司的名称:深圳市深境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
2、新设公司的住所:
3、新设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销
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互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机械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5G 通信技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外包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游艺娱乐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电竞音视频、数字衍生内容制作(不含出版发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拟)。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条 注册资本
1、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和认缴比例如下:
甲方出资 700 万元,出资占股比例为 70%;
乙方出资 150 万元,出资占股比例为 15%;
丙方出资 150 万元,出资占股比例为 15%;
2、甲方、乙方和丙方均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3、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费、
律师费、审计费、场地租赁预付款等实际支出。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条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