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8:40:18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79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8 日 14:0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9 人,代表股份472,633,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02,23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70,399,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2%。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73,083,55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68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70,399,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62%。
(3)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171,3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1%;反对 46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76%;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670%;反对 461,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2,619,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 12,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7%;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69,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8%;反对 12,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7,39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18%;反对 5,23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080%;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45,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330%;反对 5,23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8%;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黎晓慧律师和黄佳曼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