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中炬高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20:07:17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 2024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实际情况,公司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并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调整公司的注册资本;2、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3、调整股东会的权限范围;4、新设职工董事;5、删除现有《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相关构成及履职等规定;6、新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责任;7、新增内部审计具体职责的相关规定;8、将原由监事会行使的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对公司财务及董高履职进行监督等职责交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9、将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由 3%变为 1%。有关修订详情请见附件。
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中炬高新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二:《中炬高新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
附件一、《中炬高新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炬高新公司章程(2024 年 6 月修订) 中炬高新公司章程(2025 年 6 月修订)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528437 邮政编码:528437 修改
公司注册地址将永久保留在中山市火炬高技术 公司注册地址将永久保留在中山市火炬高技术
产业开发区,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产业开发区,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3,222,37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8,991,206 修改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修改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办法由《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修改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修改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修改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社会主义市场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健康食品主
经济的竞争中,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拳头的 业,推动多元业务协同发展,实现股东长期价
技工贸一体化大型跨国跨地区的综合企业,并 值、员工成长、合作伙伴共赢,为社会进步贡 修改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献企业力量。
效益,努力使本公司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修改
值。 值。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山火炬高新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中山火炬高新
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发行 1850 万股,向发 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发行 1850 万股,向发
起人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600 万 起人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600 万
股,向发起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800 股,向发起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800
万股,向发起人中山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发行 万股,向发起人中山信联房地产投资公司发行
600 万股,向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 600 万股,向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 修改
资公司发行 375 万股,向发起人中山市建设实 资公司发行 375 万股,向发起人中山市建设实
业公司发行 375 万股,向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 业公司发行 375 万股,向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
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675 万股,向发起人 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675 万股,向发起人
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发行 300 万股,在公司设 中山市设备租赁公司发行 300 万股,在公司设
立时向上述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当时发行 立时向上述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占公司当时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 64.76%。 普通股总数的 64.76%,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28,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3,222,37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78,991,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83,222,372 股。 2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8,991, 修改
20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 修改提供任何资助及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为股
供担保。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