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17 18:05:41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更名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改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1 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要途径。 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投资计划; 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酬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册资本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议;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出决议;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和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
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3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会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股东
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4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 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
行。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一)董事人数不足 7 人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时;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开时;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会通知列明的其它地点。 公司不能在本规则第七条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和第八条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
议和网络投票或其他相结合的方式 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大会的,视为出席。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
公司不能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 公告。
八条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九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6 新增条款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7 新增条款 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8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