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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医疗: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7 17:01:15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anyou Medical Co., 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裁、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
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六)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七)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九)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或股东会已经就理财产品投资对象的额度、风险程度(保本
与否、收益浮动或固定等、风险级别)、期限等要素进行审议通过
后,经营管理层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符合要素标准的银行和理财产
品进行理财操作。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二)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7)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务的,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50%以下的。
(三)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标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裁审批
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经
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
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同的签订审批权限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二) 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
同。
第十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审批权限
(一) 在连续12个月内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1%以下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决定;
(二) 在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总额超过前述第(一)项金额标准,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下的由董事会决
定;
(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的,经董事会同意
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裁办
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
他资料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价
意见、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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