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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集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6 20:25:0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
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
出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其他投
资事项:
(一)购买、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四)委托理财;
(五)其他投资事项。
投资事项中涉及委托贷款的,按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执行。
第二章 购买、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购买、
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第五条 购买、出售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
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交易标
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的成
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拟购买、出售资产相关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
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及对外投
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及对外投资的数额。公司持有 50%
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行为决策时适用
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行为,
批准权限以购买、出售及对外投资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
(一)至(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
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
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七条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应遵守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证券部、财务部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
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并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
不存在重大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保持独立。
第十二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总裁依本制度作
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总裁或董事会授权管理人员签署有关文
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
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所做出的投
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
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
况向总裁、公司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
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
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有权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向总裁、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指的货
币单位,如非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参照此制度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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