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16 20:24:38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必须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秘书正式发
出的可买卖股票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进行交易,否则视同为重大违
规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
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
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增持时间区间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八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
月的;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的;
(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的;
(八) 本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一条 买卖行为实施情况申报。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
公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计划
时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本公司
若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配合董事会秘书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时间区间内,增持时
间过半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交易所上市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25%。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至第
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到
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