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关于调整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20:09:35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公司对《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故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修订后的《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实施机制,从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制度,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满足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年度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且具备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