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6-16 20:10:43
《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以及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制订《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下简称“章程”、“本章程”或“本公司章 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程”)。 “章程”、“本章程”或“本公司章程”)。
第 五条 公司注 册资本 为人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8,288.00 万元。 28,175.68 万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 人员。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管理人员。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是由热键科技(深圳) 第十七条 公司是由热键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为热键电子(香港) 限公司,公司发起人为热键电子(香港)有有限公司、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 限公司、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致
致智源投资有限公司。 智源投资有限公司。
①各发起人首次公开发行时认购股份 ①各发起人首次公开发行时认购股份及
及持股比例分别为:热键电子(香港)有限 持股比例分别为: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
公司 89,593,248 股,占总股本 69.99%;汇智 司 89,593,248 股,占总股本 69.99%;汇智创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 股,占总股本 业投资有限公司 4,800,000 股,占总股本
3.75%;深圳市致智源投资有限公司 1,60,752 3.75%;深圳市致智源投资有限公司 1,60,752
股,占总股本 1.26%。 股,占总股本 1.26%。
公司发起人以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热
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相应折
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
起设立公司时,其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发起 持股 持股
序号 人名 数额 比例 出资 出资
称 (股 (% 方式 时间
) )
热键
电子 89,5 净资
1 (香 93,2 93.3 产折 2010
港) 48 3 股 .3.24
有限
公司
汇智
创业 4,80 净资 2010
2 投资 0,00 5.00 产折 .3.24
有限 0 股
公司
深圳
市致 1,60 净资
3 智源 6,75 1.67 产折 2010
投资 2 股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