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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能科技: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6-16 19:33:19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派能科技
股票代码:68806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差异化权益分派)、股份增加(集中竞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派能科技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0
第五节 资金来源...... 12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3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1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7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8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9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5
财务顾问声明...... 26
备查文件...... 2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 指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派能科技、上市公司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代码:688063
本报告书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40 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以扣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294,043 股后的公司股本 174,332,290 股为基数计
算,合计转增股本 69,732,916 股。此次为差异化权
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45,359,249 股 , 中 兴 新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由
43,218,677 股增加至 60,506,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由 24.61%增加至 24.66%。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25 年 4 月 22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以自有
资金人民币 2,675.97 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
兴新拟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含 2025 年 4 月 22
日已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
高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2025 年 6 月 16
日,中兴新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83,6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0.03%。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国泰海通、财务顾问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兴新,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 710 栋 6 层
法定代表人 韦在胜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1993-04-29
经营期限 1993-04-29 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24518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机器视觉系统集成研发,光学仪器、工业相机及器材、高端机械
装备设计和生产,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视觉数据处理系统软
经营范围 硬件,电子器件及原材料研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兴办实业;进
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
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深圳
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珠海国兴睿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 710 栋 6 层
联系电话 0755-22176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兴新由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深圳
航天广字工业有限公司、珠海国兴睿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家单位共同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 49.00%、34.00%、14.50%和 2.50%。因此,从股权比例和实际控制权来看,中兴新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中兴新的经营决策,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纳入合并范围内但持股比例小于 50%的子公司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宇腾跃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
中兴新合并范围内的核心企业(最近一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任一指标占中兴新合并报表范围相应指标的比重达 30%)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万元)
1 中兴通讯 478,353.49 20.09% AI 及通讯综合解决
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不存在其他对其较为重要的参股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大型投资控股集团,投资产业涵盖信息通信、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信息通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板块,主要由子公司中兴通讯经营。在通信设备制造领域,中兴通讯的产品涵盖无线、核心网、接入承载、业务及软件、终端产品等五大产品领域,具备多种通信网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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