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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21:39:48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2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17: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6 月 1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翼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4 人,代表股份 294,805,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6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4,338,65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1 人,代表股份 190,466,98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2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718 人,代表股份 11,874,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7 人,代表股份 11,874,5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1%。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人员资格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899,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1%;反对 1,65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6%;弃权 1,247,9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68,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26%;反对 1,65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83%;弃权 1,247,9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91%。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870,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44%;反对 1,663,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1%;弃权 1,272,0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39,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825%;反对 1,663,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55%;弃权 1,272,01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91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1%;反对 1,80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5%;弃权 1,086,0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80%;反对 1,80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62%;弃权 1,086,0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57%。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05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66%;
反对 3,079,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4%;弃权 674,9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12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65%;反对 3,079,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99%;弃权 674,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6%。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公司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90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9%;
反对 1,94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0%;弃权 955,3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70,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446%;反对 1,94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05%;弃权 955,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49%。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79 亿
元综合授信额度以及办理授信额度项下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2,24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98%;
反对 1,888,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6%;弃权 676,8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30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969%;反对 1,888,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35%;弃权 676,8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6%。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7.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0,22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05%;反对 2,84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40%;弃权 71,742,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4,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242%;反对 2,84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20%;弃权 658,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8%。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 《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2024 年度第二次持有人会议进行
答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1,930,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49%;反对 1,66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弃权 1,206,0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99,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909%;反对 1,66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25%;弃权 1,206,06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66%。
本项提案表决结果: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现场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崔兢赫、尹硕律师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核、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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