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13 20:59:52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总股 本的变更,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运作效率,更好地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原章程中仅有上述修改的条目不再单独列示。
删除原章程第七章(原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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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2.447 万元。 50,653.422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2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
(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
50,932.44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0,653.42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4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5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6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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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法院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提起诉讼。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