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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3 1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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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表决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 2:50 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常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6 月 13 日名列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所存
置的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上的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 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33,296,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01%;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8,751,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55%;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4,545,1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747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1,250,034,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2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认为,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和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派发 2025 年度中期股息的议案
9.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暂时终止分拆所属子公司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3.关于修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7、9-12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15 为特别决议案,
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议案 12 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1 属于关联/关连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作为关连人士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任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后附《潍柴动力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宋悦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潍柴动力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出席会议有表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案是
序号 审议议案 股份类别 决权股份数 股数 议有表决 股数 议有表决 股数 议有表决 否通过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总计 4,383,330,696 4,359,731,259 99.4616% 5,434,940 0.1240% 18,164,497 0.4144% 是
关于公司 2024 年 境内上市内
1 年度报告全文及 资股(A 股) 3,148,785,550 3,142,546,913 99.8019% 5,357,940 0.1702% 880,697 0.0280% 是
摘要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
资股(H 股) 1,234,545,146 1,217,184,346 98.5937% 77,000 0.0062% 17,283,800 1.4000% 是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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