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13 19:07:1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682 号文件
批准,由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隅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现已被中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83952840Y。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BBMG Corporation
公司中文简称:金隅集团
公司英文简称: BBMG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
电话号码:+86 010 66417706
传真号码:+86 010 66410889
邮政编码:100013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北京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
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
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成员、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将环境保
护与社会责任融入公司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定期公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暨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国家政策,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销售自产产品;制造建筑材料、家具、建筑五金;木材加工。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在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抵押或质押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
均为有面额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H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H股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H股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H股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若公司股票采取无纸化发行和交易,则应当适用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
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 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H股。H股指经批 准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公司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行普通股总数为 180,000 万股,由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非金属 材料总公司(现已被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合生集 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09
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H股1,169,382,435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H股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为 3,873,332,500 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及原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2,703,950,065 股 ,约 占普 通股 的 69.81%,H股 股东 持有
1,169,382,435 股,约占普通股的 30.1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3 月首次
公开发行A股 410,404,56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77,771,134元,
股本总数为 10,677,771,134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购回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除H股以
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