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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13 18:02:4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新材料”)增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1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4,121,111.10 元。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划入募集
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 号)。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 年 12 月 21 日,
公司和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历次变更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万元)
1 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 32,161.88 10,936.88 注
合 计 32,161.88 10,936.88
注:因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具体实施时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实际金额以实施时剩余金额为准。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相关情况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新项目“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0,936.88 万元及银行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实际余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泰林新材料增资,其中 9,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金额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泰林新材料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泰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EFPUER4U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5.法定代表人:沈志林
6.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富春湾大道 2723 号 17 幢 578 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酶制剂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泰林新材料未开展生产经营。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前述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建“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主要用于落地“高性能过滤器及配套功能膜产业化项目”项目,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等,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林新材料拟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泰林新材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泰林新材料增资。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林生物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白毅敏 严绍东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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