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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8:00:00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6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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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任命,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办理。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6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7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
9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4,636,5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14,636,5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普通股 214,636,500.00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4,636,500.00
股。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12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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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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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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