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2 18:17:5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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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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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调整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雷赛智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格的议案》,经调整,认购价格由 37.95 元/股调整为 37.63 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根据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为 37.95 元/股。在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应批次标的股票完成非交易过户日之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如下: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注: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根据《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因此,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含预留份额)由 37.95 元/
股调整为 37.63 元/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