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快克智能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17:24:00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5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54.78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74元/股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内容详见次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7)。
3、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2)。
5、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会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7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74 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6 月 12 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54.78 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62 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74 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1 刘志宏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13% 0.08%
2 窦小明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13% 0.08%
核心技术骨干(188 人) 288.00 59.41% 1.16%
核心业务骨干(60 人) 112.28 23.16% 0.45%
其他核心骨干(12 人) 14.50 2.99% 0.06%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454.78 93.81% 1.8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尚未实施,公司预计将在完成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进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11.39 元/股调整为 10.74 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