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1 22:22:39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
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附件:
1、《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及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事件类型 □暂缓 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类型 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
型
申请原因或依据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 □是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方式公开 □否 产生的影响
是否已提交《信息披露暂 □是 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全部 □是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 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表》 □否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同意 签字: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同意 签字:
□不同意
附件二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1 2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