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股份:公司章程(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1 20:50:49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6 月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深圳市彩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32579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18年3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001,100 股,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在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ichinfo Technology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 3176 号彩讯
科技大厦三十一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1,210,9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造信息价值,超越客户期望”为经营宗旨,应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提升人们的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追求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持续为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软件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及技术服务外包;IT 系统及通信设备运维;为科技企业提供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创业辅导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设计,会展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调研与研究(不含限制项目),信息监测及数据处理;通信业务代理;数字化营销服务;能源管理和能效监控技术开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动漫游戏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接受委托从事通信网络维修维护;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数字化展览展示;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化产品的技术开发与应用;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和维护;网上贸易。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数字文化
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电信业务经营;售电业务(电力销售服务、电力购售电贸易、新能源贸易、电力电商、电力客户专业服务);配电网投资与运营;电力项目投资;电力工程设计安装;节能技术服务;承装(修、试、维护)电力设施;电力数据处理和分析服务;能源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充电设备销售、建设运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停车场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音乐。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表所
出资额 认购股份 占总股本
序号 发起人名称 (人民币/万 (万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元) (%)
1 深圳市百砻技术有限 8910 8910 24.75 净资产折股
公司
2 深圳市万融技术有限 6750 6750 18.75 净资产折股
公司
3 淮安彩虹信息科技研 4615.8930 4615.8930 12.8219 净资产折股
究中心(有限合伙)
4 广州珠江达盛房地产 4050 4050 11.25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5 淮安彩云信息科技研 2525.7225 2525.7225 7.0159 净资产折股
究中心(有限合伙)
6 杨良志 2160 2160 6 净资产折股
7 淮安瑞彩信息科技研 1858.3845 1858.3845 5.1622 净资产折股
究中心(有限合伙)
8 李黎军 1350 1350 3.75 净资产折股
9 卢树彬 1350 1350 3.75 净资产折股
10 车荣全 1350 1350 3.75 净资产折股
11 深圳市阿拉丁置业有 1080 1080 3.00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合计 36000 36000 100
(注:上述持股比例系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1,210,9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