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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9:49:57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5-027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罗普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 55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2.9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5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8,543.8042 万股的 2.4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2.00%;预留99.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万股的0.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向 3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00 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2.9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5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2.4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2.00%;预留 99.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2.75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5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642.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3.4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263 人的 9.89%,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罗普特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同时,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该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任
职,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将前述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相关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国籍 期权数量 划拟授出全 划草案公布
(万份) 部权益数量 日股本总额
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吴东 副董事长、核心技术 中国 10.00 1.82% 0.05%
人员
吴俊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50.00 9.09% 0.27%
朱昌霖 董事 中国 50.00 9.09% 0.27%
何锐 董事 中国 10.00 1.82% 0.05%
陈水利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0.00 1.82% 0.05%
沈彤 副总经理 中国 15.00 2.73% 0.08%
赵丹 董事会秘书 中国 10.00 1.82% 0.05%
孙龙川 财务总监 中国 10.00 1.82% 0.05%
李仁杰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5.00 0.91% 0.03%
卢天发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5.00 0.91% 0.03%
小计 175.00 31.82% 0.9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6 人) 276.00 50.18% 1.49%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451.00 82.00% 2.43%
预留 99.00 18.00% 0.53%
合计 550.00 100.00% 2.9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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