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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6-11 17:47: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除另有规
定外,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
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人员
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第八条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
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均含本数;
本细则所称“过”,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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