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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5:43:38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4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泉新材”)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等值外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广额保字(海珠)第 0528 号),约定公司为广东可铭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可铭”)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广综字(海珠)第 0528 号)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二)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5052000JM号),约定公司为广东可铭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
(三)近日,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广额保字(海珠)第 0526 号),约定公司为东莞市泛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泛硕”)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5)广综字(海珠)第 0526 号)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四)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东莞)第 20250415002V号),约定公司为东莞泛硕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广东可铭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171.62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 3,671.62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东莞泛硕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600.17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 3,600.17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债务人&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广东可铭 2,000 万元人民币、东莞泛硕 2,000
万元人民币。
4、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 2025 年 6 月 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5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全部授信业务合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购买债务人发行或承担付款
义务的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 100%。(2)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3)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广东可铭 2,000 万元人民币、东莞泛硕 2,000
万元人民币。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 年 6 月 1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7、保证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少数股东担保情况
1、广东可铭为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可铭少数股东舒刚、东莞市可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艺颖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反担保。
2、东莞泛硕为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东莞泛硕少数股东滕建方、林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向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反担保。
公司对广东可铭、东莞泛硕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计 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38.6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271.79 万元(全部为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7.03%。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涉及逾期债务、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华润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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