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方正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0 19:12:3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与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监管。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纵容或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户的,可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在坚持同一个投资项目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但募集资金专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公司负责该项目投资的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报申请后,报分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子公司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报申请后,报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公司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涉及的每笔募集资金的支付需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备案。
(二)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 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董事会授权使用 期限,且不得超过 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公司方可在授权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不得通过结构化安排形成隐性风险;
(三)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该账户的,应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须符合以下要
求:
(一)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股票、可转债等交易或新股申购,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单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使用前应归还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使用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金额、净额、使用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金额、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如涉及补充流动资金,应说明是否已归还前次资金、预计使用期限、归还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间,若发生产品发行
方财务恶化、产品面临亏损或可能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等情形,应在事项发生后 及时公告风险提示,并披露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募投项目终止或取消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及时收回募集资金专户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