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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0 18:44:44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2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7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9
第五章 附则......10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内和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
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个人承诺办理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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