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1:50:3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高效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业务单元、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拟发生变更,应及时知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变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相关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和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需遵守《公司章程》和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在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转让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但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参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当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事先报告。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累积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净利润出现负值、或者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或者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增减幅度达到或者超过 20%)需要修正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等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9、拟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或者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或者清算;
10、公司及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要时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
2)产品价格大幅变动;
3)市场出现的替代产品严重损害公司产品销售;
4)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贸易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如关税、反倾销、限制进出口等;
6)其他外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情形。
(2)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产品结构或者市场结构重大调整;
2)主要供货商或者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收入利润大幅变动;
3)获取新的资质或者市场准入证明;
4)提供新的服务以及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5)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
6)关键生产技术革新、科研项目取得突破性成果;
7)公司内部新的重大项目建设;
8)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
9)其他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情形。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涉及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必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在知悉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自知悉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告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在完成后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
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