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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1:50:3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依照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准则(以下统称“金融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定义:
资产,指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准则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金融准则第 22号规范下的部分贷款承诺以及财务担保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资产组,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固定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资产减值准备,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者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
认损失准备: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3、租赁应收款
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权投资或者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
第四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第五条 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六条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
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第七条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
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第八条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
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 1: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 1:空港地面设备客户及其他
应收账款组合 2:消防车及装备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 3:消防报警设备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九条 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条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一条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已发生的或者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者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3、已发生的或者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现存的或者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者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本集团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认为金融资产在下列情况发生违约:借款人不大可能全额
支付其对本公司的欠款,该评估不考虑本公司采取例如变现抵押品(如果持有)等追索行动。
第十三条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者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
1、发行方或者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者本金违约或者逾期等;
3、本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者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者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者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第十四条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者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者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在没有明
显证据表明发生坏账的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者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有关子公司应建立清理应收款项(以下简称“清欠”)管理
制度及体系,配备专职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及律师对应收款项实施全过程的控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清欠计划金额;
2、清欠部门的经济责任制及相关经办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客户欠款数额、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与分析等;
4、采用法律手段清欠的制度方案。
第十八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
意下列问题:
1、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2、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3、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规定还款计划及拖期处罚的条款,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外,对造成的死账,根据数额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持有的原材料、
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出现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者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者转回的金额。
第二十条 当公司的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者部分陈旧过时,使其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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