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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9:39:46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5-074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及薪酬方案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现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3、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如公司其他制度的相关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为准。为实施本次修订,公司董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修订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及上述议事规则、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修订前 修订后
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
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
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
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
作出决议: 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 (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
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
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
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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