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9:39:46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5-07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相关规定,拟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就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修订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6 月)对比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说明
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本次修订后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
制订本章程。 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0,000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000,000股,股,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
在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悉数行使超额配售权前)(以下简称“H
股”),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4,572.1497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本章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级管理人员。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04,572.1497万股,均 在完成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售权
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未获行使),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
值,每股面值1.0元。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股【】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H股普通股【】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
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
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且在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管规则的规定并按前述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的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前提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