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9:01:5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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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02-5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暨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子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新易盛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4年1月3日,新易盛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月3日,新易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4年1月3日,新易盛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4日,新易盛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新易盛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月15日,新易盛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1月19日,新易盛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新易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新易盛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月19日,新易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6名激励对象授予338.7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24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4年8月28日,新易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3.24元/股调整为23.085元/股;以2024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61.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085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5年4月22日,新易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61万股,归属价格为23.085元/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首次授予14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5年6月6日,新易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5月28日实施完毕,新易盛据此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授予价格由23.085元/股调整为16.168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由338.70万股调整为474.18万股(其中第一个归属期对应142.254万股权益已达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由61.30万股调整为85.82万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根据新易盛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08,806,6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318,962,993.4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合计转增股本283,522,66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992,329,312股。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式及结果
1.本次调整的方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分别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新易盛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调整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情况如下:
(1)权益数量调整结果
根据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据此: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Q=338.70×(1+0.4)=474.18万股(其中第一个归属期对应142.254万股权益已达归属条件);
调整后的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数量Q=61.30×(1+0.4)=85.82万股。
(2)授予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公式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据此:
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权益授予价格P=(23.085-0.45)÷(1+0.4)=16.168元。
据上,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