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易普力: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06 11:56:26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股东、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1]129 号文件)批准,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73051349XL。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40 号文审
核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并于 2006 年 12 月 2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EXPLOSIV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 319 号,邮政编码:410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044.07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
定地位。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体制机制,明确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的民
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协商作用。公司通过职代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公司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锚定“国际领先、世界一流”愿景,践行“创造客户价值,引领行业进步”使命,积极响应民爆行业安全发展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
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加快推进创新、绿色、数字、融合“四大转型”,优化业务、资本、市场“三大布局”,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全力打造中国民爆行业领军者、中国能建工程特种兵、智慧矿山建设主力军,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的绿色民爆与智慧矿山服务商,成为市场认可、客户满意、投资者信任、职工幸福的和谐企业,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民爆力量。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人员;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研发、制造与批发;机械设备研发与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技术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矿石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代理记账;初级农产品收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南省南岭化工厂、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吕春绪;其中湖南省南岭化工厂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出资,其他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
为2001年8月10日。
公司发起设立时,湖南省南岭化工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4215.56 万股,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80 万股,深圳市金奥博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4 万股,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40 万股,吕春绪认购的股份数为 16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4044.077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没有发行
其他类别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适时更新,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股权账号。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易普力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