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杰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5 21:00:11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审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审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采取回避措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
(一)精通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技术;
(二)熟悉公司经营流程、财务原理;
(三)了解管理原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 当审计不具备专业领域的知识时,应当拒绝审计要求或请求内部或外部专家的协助。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年初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确定审计方案前提出声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小组负责拟定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征求公司管理层意见后,开始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说明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并归集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证明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人员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人员可以采纳或不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本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业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建议书报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核,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遵照执行(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于收到之日起 4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内审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若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决定提起申诉且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未对不采取纠正措施进行书面解释的,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内审部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当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装订、归档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规范立卷归档、
保管、借阅等行为,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内审部审计档案,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者追究经济责任,如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