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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博:鹏博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20:37:22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ST 鹏博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42024010 号)。告知书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2024 年 11 月 17 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通知,杨学平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42024011 号)。告知书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 年 11 月 17 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41)。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曦、李丽琴、王鹏: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鹏博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2021 年 11 月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前,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鹏博实业)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仍为上市公司股东,2023 年年报披露直接持股比例为 6.94%。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系鹏博实业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系鹏博实业全资子公司。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创展)、深圳博采星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采星驰)、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系李星实际控制企业。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通服)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10 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星协商一致,欣鹏运向星
辉创展借款 11.2 亿元,和光一至向博采星驰借款 5.2 亿元,云益晖向博采星驰借
款 0.6 亿元。上述 3 宗借款共计 17 亿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述借款债权由星辉
创展、博采星驰转移至四川邦诺。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欣鹏运、和光一至、云益晖使用上述全部借款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相关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2024 年 6 月,上述违规担保全部解除。
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披露上述担保;
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在 2023年年报已披露为欣鹏运、和光一至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
保。2017 年至 2018 年,上市公司发行“17 鹏博债”、“18 鹏博债”。其中,“17 鹏
博债”于 2022 年 6 月如期兑付,“18 鹏博债”展期至 2025 年。“17 鹏博债”持续信
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年报,“18 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至 2023 年
年报。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杨学平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违规担保,知悉上市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签署上市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二、*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4 年 1 月,四川邦诺就上述欣鹏运借款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上市公司和长宽通服等担保方就本金 11.2 亿元、利息 3.89 亿元承担连带保
证清偿责任。2024 年 3 月 28 日,此案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披露,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晚间才予以披露。
杨学平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相关重大诉讼后未及时组织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鹏、时任副总经理陈曦、时任监事李丽琴未按公司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未勤勉尽责。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协议、支付凭证、诉讼文书、聊天记录等证明。
我局认为,*ST 鹏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杨学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ST 鹏博未按规定报送、披露重大诉讼的行为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杨学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鹏、陈曦、李丽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4 年 8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24〕77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针对 2021 年年报和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等问题对上市公司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对杨学平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综合上述情况,根据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6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45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10 万元。
二、针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两项违法事实,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780 万元罚款;对王鹏、陈曦、李丽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学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77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期满之日起 5 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处罚告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二)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四)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等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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